
根据美国移民法,高管(Executive)需位于公司层级顶部,直接向董事会/股东会汇报,且下属至少包含两级管理层(如部门经理→普通员工)。2025年新规要求:1)跨国公司美国分支机构的高管,其职位必须等同于或高于海外母公司对应职位;2)初创公司的高管需证明拥有股权和绝对决策权。
二、管理权限:核心业务决策与人事任免权
2025年移民局操作手册明确,高管必须拥有"广泛自由裁量权",包括:1)制定公司整体经营目标;2)批准年度预算(额度需超过50万美元);3)直接任免部门经理级员工。单纯执行总部指令或仅负责单一部门(如仅管理财务部)不符合高管定义。
三、组织规模要求:下属团队与部门数量
美国移民法对高管所在企业的组织规模有具体规定:1)跨国公司需证明美国实体雇佣≥10名全职员工;2)高管需直接管理≥3个职能部门(如研发+市场+财务);3)初创公司可豁免部分规模要求,但需提交3年内扩张计划。2025年新增"组织架构图"强制提交要求,需标注所有下属职位及汇报关系。
四、薪资标准:必须符合高管薪酬水平
2025年高管类移民的薪资需满足:1)L-1A/EB-1C申请人薪资≥当地同行业高管第75百分位(如加州科技公司高管最低年薪18.2万美元);2)薪资结构需包含绩效奖金/股权等高管典型福利;3)初创公司可提供未来薪资增长计划替代当前不足。移民局会比对劳工部OES数据库,薪资低于标准60%的申请大概率收到补件通知(RFE)。
五、时间要求:任职高管满1年以上
无论是L-1A还是EB-1C,美国移民申请人必须在过去3年内,在海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至少连续1年。2025年审核重点包括:1)任职时间必须精确到日(工资单/社保记录需覆盖完整年度);2)兼职或项目制高管经验不被认可;3)母公司被收购或重组的时间不计入年限。特殊情况下,通过"新办公室"L-1A赴美的高管可豁免1年经验要求,但需证明拥有"非凡专业知识"。
